中宣在线讯 近日,泾县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,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,缓刑六个月;被告人郭某拘役三个月,缓刑四个月。
法院审理查明:2023年9月至12月期间,被告人郭某自制铅弹,并驾驶车辆配合被告人王某使用气枪在泾县蔡村镇、黄村镇等地狩猎野生动物,捕获野生动物小麂4只、环颈雉10只、华南兔2只。猎获物由郭某处理。2023年12月30日,被告人王某、郭某在狩猎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,猎获物被查扣,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非法狩猎的主要犯罪事实。经鉴定,猎获物均属“有重要生态、科学、社会价值”(简称“三有”)保护野生动物。今年5月8日,被告人王某按照捕获的野生动物基准价格,退出15160元至泾县检察院。
法院认为:被告人王某、郭某违反狩猎法规,情节严重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。在共同犯罪中,王某起主要作用,是主犯,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、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;郭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,是从犯,应当从轻、减轻处罚。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具有坦白、自愿认罪认罚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杨梦 王琦)
刷新